骏成科技: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10-25  骏成科技(301106)公司公告

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该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说明披露之日,本次交易的审计及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交易作价尚未确定。根据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将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从而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同时本次交易的部分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应发祥、薄玉娟。应发祥直接持有公司14,640,13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17%),并通过江苏骏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股份20,441,7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6%),薄玉娟直接持有公司16,658,0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95%),应发祥和薄玉娟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合计51,74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2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系公司向关联方(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预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构成关联关系)购买标的资产,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应发祥、薄玉娟。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特此说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