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成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为“交易对方”)合计所持有的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3,375.0000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截至目前总股本的75%)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骏成科技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3年4月10日至2024年3月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一)至(六)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前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与本次交易关系 | 日期 | 交易 方向 | 买卖数量(股) | 股份余额(股) |
1 | 张超 | 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真配偶 | 2023年9月22日 | 买入 | 400 | 400 |
2023年9月26日 | 卖出 | 400 | 0 | |||
2023年9月26日 | 买入 | 400 | 400 | |||
2023年9月27日 | 卖出 | 400 | 0 | |||
2 | 李秀荣 | 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真母亲 | 2023年9月22日 | 买入 | 400 | 400 |
2023年9月27日 | 卖出 | 400 | 0 |
(一)关于张超的买卖情形
张超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真的配偶,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张超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骏成科技2023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
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
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二)关于李秀荣的买卖情形
李秀荣为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真的母亲,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李秀荣出具说明如下:
“本人于骏成科技2023年10月11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内幕信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在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三)关于任真的说明及承诺
针对自查期间任真的配偶及母亲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任真出具说明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张超、李秀荣于自查期间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系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属于其个人投资行为。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第三方作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指示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3、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4、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马 云 | 刘惠萍 | 左 迪 | |||
朱洛萱 | 顾 思 |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权生 | 陈 嘉 | 杨超群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邵 年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