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欣电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01107证券简称:瑜欣电子公告编号:
2023-029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86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3,189,900股,占公司总股本4.345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号)”《关于同意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37.00万股,并于2022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总额为5,503.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340.00万股,其中限售股份数量为5,503.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9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37.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3%。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7,34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83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3%,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5,50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97%。
公司上市后,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7,340.0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8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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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9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
(
)如本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11月24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谢冬春承诺:
本人现持有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2万股股份,其中1.37万股系于2020年7月受让控股股东胡欣睿的股份,本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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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1.37万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1.37万股股份上述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2年
月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的1.37万股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公司,则公司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公司。
(
)本人持有的其余
10.63万股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他股东的锁定要求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所持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或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本人将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上述公司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触发时,本人将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就本人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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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本人承诺,本人如在公司领取薪酬,单次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取得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的50%。该次增持实施完毕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将依据前述承诺继续履行增持义务。
如出现下述情形,本人可终止该次增持计划:
(
)公司公告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以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
)本人实施该次增持计划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承诺本人将不会出现下列情形:
(
)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导致稳定股价议案未予通过;
(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且本人符合增持上市公司情形时,如经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由本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本人在收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不履行公告增持具体计划;
(3)本人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本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扣留,待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后,再行发放;本人如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主动履行股价稳定预案规定义务的,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本人职务,或由公司董事会解聘本人职务。
如股价稳定预案实施过程中涉及应当截留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本人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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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五)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六)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后续将在承诺期内持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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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
月
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189,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459%。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户。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万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万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万股) |
1 | 重庆市涪陵区云腾物流有限公司 | 32.00 | 0.44% | 32.00 | - |
2 | 涂景莉 | 32.00 | 0.44% | 32.00 | - |
3 | 李帅 | 32.00 | 0.44% | 32.00 | - |
4 | 杨晓飚* | 25.00 | 0.34% | 25.00 | - |
5 | 张云勇 | 25.00 | 0.34% | 25.00 | - |
6 | 欧德全* | 24.00 | 0.33% | 24.00 | - |
7 | 曾小清 | 15.00 | 0.20% | 15.00 | - |
8 | 谢冬春* | 12.00 | 0.16% | 10.63 | 1.37 |
9 | 汤大虎* | 12.00 | 0.16% | 12.00 | - |
10 | 黄兴春* | 10.00 | 0.14% | 10.00 | - |
11 | 潘琳 | 10.00 | 0.14% | 10.00 | - |
12 | 其他75名股东* | 91.36 | 1.24% | 91.36 | - |
总计 | 320.36 | 4.37% | 318.99 | 1.37 |
*股东杨晓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34%,由于杨晓飚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股东欧德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33%,由于欧德全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股东谢冬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635%,由于谢冬春先生于2020年7月受让控股股东胡欣睿13,700股股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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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9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13,700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故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106,300股。
*股东汤大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2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6%,由于汤大虎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股东黄兴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4%,由于黄兴春女士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在其他75名股东中,其中股东李志贵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1%,由于李志贵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股东李碧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11%,由于李碧海先生现任公司监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55,030,000 | 74.97% | 3,189,900 | 51,840,100 | 70.63% |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55,030,000 | 74.97% | 3,189,900 | 51,840,100 | 70.63% | |
高管锁定股 | 0 | 0.00% | 0 | 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8,370,000 | 25.03% | 3,189,900 | 21,559,900 | 29.37% | |
三、总股本 | 73,400,000 | 100.00% | 73,400,000 | 100.00% |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3年5月15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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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瑜欣电子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瑜欣电子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瑜欣电子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重庆瑜欣平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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