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进行了审阅,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实施的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戴塔根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黎 毅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兰力波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