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湖南仁和环境股份有限公司63%股份,同时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12月5日出具《关于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30019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公司根据《审核问询函》载明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回复,相应调整了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调整主要系删除“超额业绩奖励”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与交易对方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松露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高信明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沙润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也凡、易志刚、胡世梯、杨建增、朱光宁、蔡思吉、彭勇强、祖柱、王清、刘仕平、王年庚、陈坤和孙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公司与业绩补偿义务人洪也凡、湖南仁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仁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志刚、胡世梯、祖柱、湖南仁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4、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戴塔根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黎 毅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
兰力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