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信股份: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第四条 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第五条 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132,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圆整)。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津贴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选举相关议案之日起计算,按月发放,于次月发放上月津贴。独立董事不再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津贴的,自股东大会决议生效或放弃当日其起停止计算独立董事津贴。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差旅费、参加独立董事培训的培训费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费用予以报销,费用标准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独立董事须提供合规、足额差旅费发票。第七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津贴和未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扣减、停止发放津贴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无故缺席相关会议且未委托他人参加;
(二)不能或不愿积极、审慎履行职责,未做到勤勉尽责;
(三)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处分或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并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