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号)核准,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66,66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3.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51,666,687.7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80,333,337.54元和其他相关发行费用19,983,133.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951,350,216.56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3-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电商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及“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终止前述两个项目中“场地费用”项目建设,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3,095.50万元和部分超募资金17,863.17万元合计40,958.67万元用于投资建设“仓储物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投资”)以及青源投资全资子公司浙江青丰科技有限公司会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2023年6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用途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82210078801000001767 | 电商综合服务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29227950050 | 代理品牌推广与渠道建设项目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 | 634402063 | 消费者数据中台及信息化能力升级建设项目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6668110112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 | 120906668110109 | 超募资金项目 |
公司 |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82210078801400002247 | 仓储物流中心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青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甲方2)、浙江青丰科技有限公司(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1、甲方2以及甲方3为“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仓储物流中心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23年6月16日,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1 |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82210078801400002247 | 409,586,700 |
2 | 青源(广州)投资有限公司 | 82210078801200002248 | 0 | |
3 | 浙江青丰科技有限公司 | 82210078801900002249 | 0 |
甲方以大额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大额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大额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大额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悦、王贤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