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09月12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9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9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189号海珠科技园二期1号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7,027,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54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3,896,3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4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131,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69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236,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5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5,731,2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969%。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2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6,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瑞林、张圣琦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