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02月0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4年02月07日12: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吕斌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卢彬先生、刘旭晖先生、吴志伟先生,独立董事韩慧博先生、廖俊峰先生、王浩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票,在未来合适的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以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竞争力,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了本次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1.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40.00元/股(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本次拟回购股份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拟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未能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则相关回购方案按照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万元(含)。按照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0.00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50.00万股至10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66,666,667 股的比例为0.75%至
1.50%,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①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5)办理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2月0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