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06  青木股份(301110)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木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青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2号),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66,667.00股,并于2022年03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6,666,667.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1,475,4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1%;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5,191,2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666,6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4年3月11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名,为境内机构股东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投资”)。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兴证投资关于其持有的公司限售股相关承诺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66,666.00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4.00%,战略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根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战略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6,6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666,666.001.00666,666.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32,091,666.0048.1431,425,000.0047.14
首发前限售股1,350,000.002.021,350,000.002.02
高管锁定股30,075,000.0045.1130,075,000.0045.11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666,666.001.00-666,666.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575,001.0051.86+666,666.0035,241,667.0052.86
三、总股本66,666,667.00100.0066,666,667.00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林 悦 王 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