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和2024年2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 年3月7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666,667 股的比例为0.0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3.15元/股,最低价为33.1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7,25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回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