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10 证券简称:青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大道南敦和路189号海珠科技园二期1号楼四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61,58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5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3,247,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8,339,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1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4,479,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4,479,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04%。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8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5,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审议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62,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8%;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弃权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54,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5%;反对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3%;弃权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
审议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6%;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6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9%;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2%。
审议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明远、王晶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