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万年青: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正常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就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谢周良 许爱娜 柯贝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