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7-20  信邦智能(301112)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信邦智能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566,65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7.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5,890.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891.98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已于2022年6月22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2)验字第61200462_G01号《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7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3,765.27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4,177.4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54,027.48万元,其中有4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及大额存单,剩余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在公司银行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实施地点增加的情况及原因

“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为广州市花都赤坭工业园,考虑到公司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相关政策已取得广州市花都区东风大道以西、车城大道以北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05316号),该土地具备适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场地与条件,因此增加该场地为项目实施地点,共同推进募投项目建设。除新增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等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等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项目运作需要,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四、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需要。除新增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等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增加募投项目“高端智能制造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智能制造创新研发中心项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公司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更好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此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国威 洪树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