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1-17  信邦智能(301112)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邦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信邦智能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与李罡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向关联方李罡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716A号的办公场地。租赁面积合计约为628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合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具体内容以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李罡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5条之规定,李罡构成本公司之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罡先生、姜宏先生、余希平女士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李罡与公司关系:李罡先生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方。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罡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李罡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协议合同主体:

出租方:李罡(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2、租赁情况

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1716A号,出租的面积为628平方米。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

3、租赁期限及价格

房屋租赁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须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该房屋租金按签约面积计算为132元/平方米/月(含税),共计82,896元/月(含税,大写: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房屋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支付当季的房租,甲方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后收款。

4、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因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15%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一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第三方、非甲方的责任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取消合同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责。

5、乙方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缴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滞纳金。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一倍支付滞纳金。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

支付原日租金一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交易的目的、定价依据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是在参考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方式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关联方李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4.55万元。

六、审批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及了解关联交易情况,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人租入房产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交易条件和价格遵循市场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罡先生、姜宏先生、余希平女士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向关联人承租房产

以满足经营需求,租赁价格公允、合理,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分别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国威 洪树勤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