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12 证券简称:信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3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3年9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3、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10月10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26名激励对象授予71.0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4年9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本次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其获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2、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的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次激励计划24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因上述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8.3304万股进行作废处理。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影响
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已对本次作废进行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此次作废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系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以及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本次作废的依据、数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