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智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股东会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罡先生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 号耀中广场B 座1716 室公司会议室。
开。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74,107,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 数为74,009,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3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85%。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32 名, 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 股份数为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3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9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85%。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 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0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反对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082,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1%;反对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7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091%;反对2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0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4,07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1%;反对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85%;反对2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1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坚鑫、何安琪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