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立意见
作为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潘红星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潘红星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红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程玲莎 陈凯
日期:2023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