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监事会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依法列席董事会,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财务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现将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监事会9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届次 | 召开日期 | 审议内容 |
1 |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 2022/2/15 | 1、《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
2 |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 2022/3/15 | 1、《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19-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2、《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
3 |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 2022/6/8 | 1、《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议案》; 6、《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预计2022年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4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 2022/8/1 | 1、《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22年一季度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2、《关于同意报出公司2022年半年度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3、《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
5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2/8/19 | 1、《关于指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
6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2/9/1 |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3、《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7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2/10/25 | 1、《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5、《关于2022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
8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2/11/11 |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9 |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 2022/12/2 |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2、《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重点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2022年度,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
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能够勤勉尽责,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检查,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报告结果真实合理,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担保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2022年度,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22年度进行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核查,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了完整的信息披露,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公司制定并执行的该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和定期报告时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做登记备案。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的行为。
(八)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审核意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真实、有效,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作情况的实际情况。
(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能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2023年监事会工作重点
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将继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断提高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能力和效率,继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依法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依法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信息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积极参与公司财务审计,以加强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更好地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