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过对相关资料文件的充分审阅,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周剑峰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周剑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副总经理黄海鲲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海鲲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财务总监刘小玲女士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小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海军先生具备履行职责相应的任职条件,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素养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海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路国平 高建明 陆 诚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