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9  建科股份(301115)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江金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2日),公司总股本为185,385,000股,均为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2名,代表股份64,994,738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5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64,592,48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名,代表股份402,25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52名,代表股份677,94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75,69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50名,代表股份402,25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0% 。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07,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36%;反对386,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0,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8276%;反对386,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02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5%。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4,601,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944%;反对39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4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4,3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9426%;反对392,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09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5%。

3、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621,1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52%;反对372,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3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华诗影律师、张家昊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