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19  建科股份(3011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3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2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回购报告书》规定,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上限作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从22元/股调整为21.66元/股,自2024年7月16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实施首次回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司于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及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日、2024年5月6日、2024年7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及2024年6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7月1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101,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8,524.8万股的1.13%,最高成交价为16.6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3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2,406,273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为2024年3月12日至 2024 年7月18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回购金额已达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已按回购股份方案完成回购。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次回购股份后续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可有效兼顾股东、公司、核心团队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与股份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以截至2024年7月18日公司股本结构为基数,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数量 (股)比例增加数量(股)减少数量 (股)数量 (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79,575,04642.9560%2,101,000-81,676,04644.090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05,672,95457.0440%-2,101,000103,571,95455.9099%
三、总股本185,248,000100.0000%2,101,0002,101,000185,248,000100.00%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制定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公司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