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关于稳定股价回购方案触及停止条件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4  建科股份(3011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15 证券简称:建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因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同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4.16元/股(含)。相关议案经2024年8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7)。

截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触及公司回购方案中“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或终止”的停止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实施首次回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9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司于每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3日、2024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截至2024年10月1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35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8,515.9340万股的0.19%,最高成交价为12.3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249,137元(不含交易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为2024年9月18日至 2024 年10月11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实施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数量、回购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与股份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公告至披露回购结果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本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350,000股,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现出售,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本次股份回购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从5,903,011股增加至6,253,011股。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全部股份将在披露本公告十二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本公告后三年内完成出售。若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转让完毕,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