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关于重新确认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新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回购注销相应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6,3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由185,195,640股变更为185,159,34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85,195,640元变更为人民币185,159,340元,以及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将章程条款中“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为“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事项。
现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重新确认该注册资本减少事项并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再次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并将章程条款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调整为“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1 1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注:本次为重新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事项,故关于注册资本及股本相关条款不涉及原修订过的章程条款的变更。
三、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手续。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