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6月)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及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本部是公司常设的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监察本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审计监察本部负责人应为专职。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本部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监察本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慎重利用审计中获取的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八条 审计监察本部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监察本部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本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本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及所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四)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五)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六)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本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工程开发建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监察本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监察本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范围、审查结论及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监察本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监察本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
审计监察本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监察本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本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本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本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或者保荐机构等主体出具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本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有严重不实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问题时,应当责令改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应当建议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