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缘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08  佳缘科技(30111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17 证券简称:佳缘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8日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20号知识产权金融大厦01号楼4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8,925,51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591,1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9,334,3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6人,代表股份9,334,3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9,334,3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7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25,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925,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58,925,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8,925,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34,3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培伟律师和杨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