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香港恒光新能源化学材料有限公司、老挝恒光钠镁技术独资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合同管理、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工程项目及设施管理、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税前利润、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税前利润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5%,小于10%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目标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和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税前利润、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税前利润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税前利润的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5%,小于10%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10%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的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重大事项。
三、西部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相关资料审阅、沟通访谈等多种方式对恒光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的各项制度、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沟通交流。
四、西部证券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恒光股份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保荐机构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哲元 童家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