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本保荐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409,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808,306.6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后续调整、变
更,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15,441.14 | 13,000.00 |
2 | 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40,607.69 | 16,080.83 |
3 | 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 | 14,904.00 | 14,500.00 |
4 | 其他待审议用途 | 4,500.0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合计 | 76,952.83 | 54,080.83 |
注:1、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2、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3日和2023年8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
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19,000万元,将用于该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4,500万元投资于“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剩余资金4,500万元暂时留存用于其他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待后续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经营需要,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
三、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如下:
1、在申请支付募投项目相应款项时,由相关经办部门负责填制付款申请单,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财务部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台账,按月编制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2、按月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报财务总监审批,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财务总监审批及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就当月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交置换申请。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3年8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哲元 童家骏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