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尹笃林、陈谦、文颖
2023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