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保荐人”)作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恒光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22.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409,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0,808,306.6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1]43057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由于恒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根据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恒光股份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调整为54,080.83万元。
截至2023年9月30日,恒光股份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投资进度 |
1 | 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15,441.14 | 13,000.00 | 9,573.24 | 73.64% |
2 | 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40,607.69 | 16,080.83 | 200.44 | 1.25% |
3 | 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 | 14,904.00 | 14,500.00 | 297.23 | 2.05% |
4 | 待确定用途 | 4,500.00 | 4,500.00 | - |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6,000.00 | 6,000.00 | 6,000.00 | 100.00% |
合计 | 62,048.83 | 54,080.83 | 16,070.91 | 29.72% |
注:1、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2、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8月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13.3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及配套产品建设项目(一期)之10.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5万吨/年过硫酸盐及配套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19,000万元,将用于该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4,500万元投资于“年产5万吨三氯氢硅建设项目”,剩余资金4,500万元暂时留存用于其他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待后续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经营需要,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使用。
三、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对以下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前)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后) |
1 | 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6月30日 |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为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行业生产技术革新及公司生产经营现状,公司对募投项目中的“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技术优化调整,导致投资进度较预计有所延迟,无法在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经审慎研究,决定将项目的建设期延长。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经过公司审慎的研究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后续公司将继续加强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早日完成项目建设。
五、审议程序情况
恒光股份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进展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募投项目“5.5万吨精细化工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光股份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贺 斯 | 江 伟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