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查股网  2024-03-22  恒光股份(301118)公司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除特别说明外,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关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一条 证券事务代表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执行总裁、财务负责人、基地总经理、各管理中心总监及各部门经理层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一)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会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4、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监事会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5、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6、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四)经理层的责任:

1、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

2、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司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责任:

公司财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务数据的核对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证所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第二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由董事长签署;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签字;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公布;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总裁是公司信息披露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第五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六十二条 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六十三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露公司秘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