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4-02  恒光股份(301118)公司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2024年3月22日在公司OA系统公示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

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31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公司监事会或证券部反映。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示期满,监事会及证券部均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4、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曹立祥先生、陈朝舜先生、陈建国先生、贺志旺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立祥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激励有利于调动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营销中心总监、陈朝舜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销售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采购中心总监、陈建国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采购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总经理助理、贺志旺先生,其现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总经理负责怀化洪江生产基地相关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曹立祥先生、陈朝舜先生、陈建国先生、贺志旺先生纳入激励对象系基于其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身份,其均在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