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2-13  恒光股份(301118)公司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2月13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2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开区上倪路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立祥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3,401,96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02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753,2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648,7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8,7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7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8,7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48,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4%;反对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5,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221%;反对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2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3,34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0,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439%;反对5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07%;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熊林律师、李赞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