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查股网  2026-03-31  恒光股份(301118)公司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恒光股份股票代码:30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1:曹立祥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住所及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签署日期: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光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光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3

第一节释义 ...... 5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 9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7

第八节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1曹立祥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
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
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
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
恒光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恒光投资湖南洪江恒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本报告书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1曹立祥中国湖南衡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中国湖南怀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中国湖南怀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中国湖南衡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中国湖南衡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中国湖南衡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中国湖南衡阳
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中国湖南衡阳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上述八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的3.47%

股权,并通过持有控股股东恒光投资62%的股权,间接持有或控制公司

44.38%的股权。为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2009年3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19年4月8日续签,为确保公司控制权持续稳定于2021年1月7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作为恒光投资的股东、董事行使提案权,或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股东、董事表决权时,均按照曹立祥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表决权,并在恒光投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公司所有重大决策方面均保持与曹立祥一致。《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止。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各方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出具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31日解除。

(三)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2026年3月30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31日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于2026年3月30日向公司出具《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各方确认《一致行动人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后终止,各方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3月31日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前,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陈建国、贺志旺、陈朝舜、李勇全共同为实际控制人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23,000股,通过恒光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318,000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占总股本的比例(%)
曹立祥2,941,0007,824,0009.77
李正蛟05,379,0004.88
梁玉香05,379,0004.88
胡建新(衡阳籍)200,0002,934,0002.84
陈建国294,0002,200,5002.26
贺志旺294,0002,200,5002.26
陈朝舜94,0002,200,5002.08
李勇全02,200,5002.00
合计3,823,00030,318,00030.98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八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曹立祥为公司董事长、总裁;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建国为公司集团采购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朝舜为公司集团营销中心总监;信息披露义务人贺志旺为公司集团总裁办高级工程师。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相关内容。

(二)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

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上市公司无需履行批准程序。

(六)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在任董事、高管或离任董事、监事不满6个月相关股票被限售外,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立祥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67%股份。

根据控股股东恒光投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章程约定,自2026年3月29日起3年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曹立祥代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提名权,并授权曹立祥代表恒光投资自主行使在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增资扩股、除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除外)。根据上述约定,曹立祥先生可以控制恒光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即曹立祥合计可以控制上市公司47.05%的表决权。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立祥、李正蛟、梁玉香、胡建新(衡阳籍)、贺志旺、陈建国、陈朝舜、李勇全八人,

变更为曹立祥先生一人。《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关于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告知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曹立祥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李正蛟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梁玉香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胡建新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陈建国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贺志旺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字):陈朝舜

2026年3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字):李勇全

2026年3月31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岩门01号
股票简称恒光股份股票代码301118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曹立祥信息披露义务人1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李正蛟信息披露义务人2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3梁玉香信息披露义务人3通讯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胡建新(衡阳籍)信息披露义务人4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5陈建国信息披露义务人5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6贺志旺信息披露义务人6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7陈朝舜信息披露义务人7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8李勇全信息披露义务人8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无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由曹立祥一人控制)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股,间接持股数量7,82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9.77%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200,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93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2.84%陈建国,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
贺志旺,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陈朝舜,直接持股数量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08%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持股比例2.00%八人合计持股比例:30.9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曹立祥,直接持股数量:2,941,000股,间接持股数量7,82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9.77%李正蛟,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梁玉香,间接持股数量5,379,000股,持股比例:4.88%胡建新(衡阳籍),直接持股数量200,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934,000股,合计持股比例2.84%陈建国,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贺志旺,直接持股数量2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26%陈朝舜,直接持股数量94,000股,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合计持股比例2.08%李勇全,间接持股数量2,200,500股,持股比例2.00%一致行动协议于2026年3月31日到期解除,八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再合并计算。单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未发生变动。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2026年3月31日,《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是□否□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1(签字):

曹立祥信息披露义务人2(签字):

李正蛟信息披露义务人3(签字):

梁玉香信息披露义务人4(签字):

胡建新信息披露义务人5(签字):

陈建国信息披露义务人6(签字):

贺志旺信息披露义务人7(签字):

陈朝舜信息披露义务人8(签字):

李勇全

日期:2026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