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6-06-25  恒光股份(301118)公司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光股份”)于2025 年11 月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 年12 月11 日召开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20 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 亿元,并由公司为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 亿元的担 保,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期限和担保额度的授权期限均为自公司202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限内,综合授信及担 保额度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1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 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7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为部分子公司的银行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丰联”)

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 需要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和衡阳丰联除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 司)外的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担保。衡阳丰联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衡阳丰联向兴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欠兴业银行的所有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 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向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 行(以下简称“湖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事项需要母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湖 南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恒光化工向湖南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欠湖南银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 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 万元。

上述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额度范围内。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2、债务人:衡阳丰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额度及范围:保证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佰伍 拾万元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 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 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 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 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 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 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 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 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6、保证责任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 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 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 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 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 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 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

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 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湖南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

2、债务人:湖南恒光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额度及范围: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人民币肆仟贰佰万元的最高 余额内(其中,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 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 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6、保证责任期间: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 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 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 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 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 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且尚存续的担保总额为2.68 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20.13%;公司及子 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0%。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湖南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