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3年上半年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事项的法定程序,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工作,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而做出的非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变更存货领用和发出时计价方法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能够更加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地会计信息,进一步提升公司存货管理水平而做出的合
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更加客观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司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对外担保情形。
独立董事:何宝振、乐超军、舒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