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3-11-16  新特电气(3011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9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1名(公司离任董事、总经理李鹏先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83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76%;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2,207,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44%;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

4.本次解除限售后,因其任期届满未满半年,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李鹏先生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1,920,000股,并于2022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85,707,37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247,627,370股。

2022年11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849,80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15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2023年4月19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1,280,797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6.670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部分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总股本247,62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0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810,189.6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完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47,627,370股变为371,441,055股。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371,441,055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5,011,3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26,429,703股(包括首发前限售股222,156,975股、高管锁定股626,736股、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3,64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离任董事、总经理李鹏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83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76%,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2,207,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44%。李鹏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根据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限售期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已届满并将于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公司离任董事、总经理李鹏先生,其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1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20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831,2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76%;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2,207,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4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限售股占现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1李鹏8,831,2502.3776%8,831,2502,207,812

注:李鹏先生已于2022年5月19日辞去董事、总经理职务,原定任期为2020年08月04日至2023年08月04日,本次解除限售后仍将履行其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此,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2,207,812股,其余6,623,438股作为高管锁定股。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处于质押冻结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股)
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5,011,85239.04%2,207,812-147,219,66439.63%
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26,429,70360.96%-2,207,812224,221,89160.37%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222,156,97559.81%-8,831,250213,325,72557.43%
高管锁定股626,7360.17%6,623,438-7,250,1741.95%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3,645,9920.98%--3,645,9920.98%
合计371,441,055100%2,207,8122,207,812371,441,055100%

注:1.本次变动前股本结构为2023年11月10日的股本数据;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特电气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

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民生证券对新特电气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

4.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