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电气”或“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资金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特”)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京新特向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的履行期届满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北京新特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0万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580850166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1年8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院法定代表人:谭勇经营范围:生产变压器、电抗器、变压器材料(电磁线、铜线)、变压器专用设备、配件(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设备维修;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日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被担保人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53,271.86 | 56,422.10 |
负债总额 | 19,442.13 | 29,140.88 |
净资产 | 33,829.72 | 27,281.22 |
项目 | 2023年1-9月 (未经审计) | 2022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33,421.87 | 43,228.60 |
利润总额 | 7,304.62 | 9,759.38 |
净利润 | 6,419.52 | 8,547.59 |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新特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授信申请人: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担保限额
保证人为授信人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保证方式
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千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年路支行
主债务人:北京新特电气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担保限额
被担保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伍千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等其他款项。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
被担保主债权(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伍千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壹亿元。因主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0%。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也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