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4-025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出席会议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0日,公司总股份为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3,007,0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368,434,005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27,032,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6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11,860,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0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5,172,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23,604,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8,431,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 代表股份15,172,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81%。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6%;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41,0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4%;反对23,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7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谭勇、李淑芹、宗宝峰、段婷婷已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1,723,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03%;反对23,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8,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苏静已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0%;反对23,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009,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5%;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弃权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580,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94%;反对2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74%;弃权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