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2023年 11 月 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7,0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096 %,最高成交价为12.2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58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31,977,194.05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施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以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