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勇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3月5日,公司总股份为371,441,05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3,007,0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368,434,00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185人,代表股份218,324,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10人,代表股份203,987,0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36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14,337,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共计179人,代表股份14,56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股票共计4人,代表股份22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人, 代表股份14,337,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1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未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95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反对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弃权1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19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42%;反对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3%;弃权10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95%。
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