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08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人数共计4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3,325,7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4319%,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920,000 股,并于2022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185,707,37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247,627,37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247,627,3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8000元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9,810,189.60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完成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47,627,370股变为371,441,055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71,441,055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13,951,7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157,489,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0%。
三、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4名,分别为谭勇、宗丽丽、李淑芹、宗宝峰。
(一)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承诺情况
1.谭勇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宗丽丽女士及李淑芹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宗宝峰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19日上市,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股东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3,325,72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7.4319%;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 (股) | 限售股占现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股) |
1 | 谭勇 | 202,259,475 | 54.4526% | 202,259,475 |
2 | 宗丽丽 | 8,542,500 | 2.2998% | 8,542,500 |
3 | 李淑芹 | 1,856,250 | 0.4997% | 1,856,250 |
4 | 宗宝峰 | 667,500 | 0.1797% | 667,500 |
合计 | 213,325,725 | 57.4319% | 213,325,725 |
注1.上述股东中,谭勇、宗丽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李淑芹、宗宝峰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因此,谭勇、宗丽丽、李淑芹、宗宝峰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应当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2.上述股东中,谭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宗宝峰担任公司董事、技术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承诺,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结果为准。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增加数量 (股) | 减少数量 (股) | 数量 (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213,951,786 | 57.60% | - | 61,130,493 | 152,821,293 | 41.14% |
高管锁定股 | 626,061 | 0.17% | 152,195,232 | - | 152,821,293 | 41.14% |
首发前限售股 | 213,325,725 | 57.43% | - | 213,325,725 | 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7,489,269 | 42.40% | 61,130,493 | - | 218,619,762 | 58.86% |
三、总股本 | 371,441,055 | 100% | 61,130,493 | 61,130,493 | 371,441,055 | 100% |
注1.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中,谭勇先生、宗宝峰先生系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该等个人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的75%计入高管锁定股测算所得。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