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 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02,193,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19%,计划自本 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19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其中,以集中 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3,73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以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不超过7,4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若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 应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 女士、李淑芹女士和宗宝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宗宝峰先生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谭勇 195,201,075 52.32%
2 宗丽丽 5,542,607 1.49%
3 李淑芹 894,350 0.24%
4 宗宝峰 555,400 0.15%
合计 202,193,432 54.19%
注:1.上述数值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73,125,855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部分,上述股份已于2025 年4 月21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 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 生、宗丽丽女士、李淑芹女士及宗宝峰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1,193,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其中,以集 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3,731,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不超过7,4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
6.价格区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 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相关承诺
1.谭勇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 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 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宗丽丽女士及李淑芹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3.宗宝峰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 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 个月。
(3)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12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 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且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在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 务。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是否一致的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拟减持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次拟 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 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本次减持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谭勇先生、宗丽丽女士、李 淑芹女士及宗宝峰先生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 否按期实施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 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 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