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东电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27  奕东电子(30112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23 证券简称:奕东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6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同沙科技工业园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玉泉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9,883,7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8.4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57,184,0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28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69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57%。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2,699,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2,69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57%。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邓玉泉、王刚、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邓玉泉、王刚、东莞市奕东控股有限公司、东莞奕孚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宁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奕萃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874,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90,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小康律师、潘恒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