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16  腾亚精工(3011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3-078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9号,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

//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姝芳女士。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66,05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6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61,4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35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4,59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5,22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3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6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4,593,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1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并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4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19,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11%;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53,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23,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一宏、叶嘉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