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亚精工: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6  腾亚精工(30112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25 证券简称:腾亚精工 公告编号:2024-011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公司拟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和临麒路129号园区的自有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2023年8月,公司与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麒瑞”)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的园区和临麒路129号的3号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总建筑面积为17,860.26平方米,租赁期限采用6+4年的形式,总租期10年,即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总额为495.73万元;租金每满24个自然月递增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鉴于南京麒瑞经营发展需要,需增加租赁面积。公司拟与南京麒瑞签订《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将持有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出租给南京麒瑞使用,建筑面积为28,963.59平方米,租赁期限采用6+4年的形式,总租期10年,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年租金总额为804.27万元;租金每满24个

自然月递增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综上,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租赁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赁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实际交付厂房时间为准),总建筑面积为46,823.85平方米。合计年租金总额为1,300.00万元,租金每满24个自然月递增3%(免租期不计算在内)。

(二)本次交易的审批情况

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自有闲置厂房并签订相关合同的议案》。

本次对外出租厂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审批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承租方名称: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CR36700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七里桥北路1号南京江北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期17栋101-166室

法定代表人:高刚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税物流中心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农副产品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低

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麒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出租的自有闲置厂房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和临麒路129号,其中临麒路109号的建筑面积为11,779.45平方米,权证编号:

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31247号;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9号的建筑面积为33,831.24平方米,权证编号:苏(2020)宁江不动产权第0027403号;无产权证面积为1,213.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6,823.85平方米。经交易双方确认的租赁面积为46,823.85平方米。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出租方):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南京麒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二)《园区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一、园区概况

1.1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的园区和临麒路129号的3号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1.2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的建筑面积为11,779.45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9号的3号厂房的建筑面积为6,080.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7,860.26平方米。

二、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用途为物流仓储及相关配套产业,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采用6+4年的形式,总租期10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

乙方认可,租赁期满6年时,如甲方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后自己使用,本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不得变相将园区收回,重新租赁给他人使用。

租赁期满,若无甲方自行使用或政府拆迁,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且乙方同意按原合同正常涨幅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继续承租。

四、租金、免租期及保证金

4.1租金: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的年租金共四百玖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叁元柒角贰分(小写:4,957,293.72元)(含税,租赁费增值税专票)。

自2024年1月1日起,租金每满24个自然月调整一次(5个月免租期不计算在内),在前次的基础上递增3%,甲乙双方应当每24个自然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确认租金金额。

4.2免租期:免租期共5个月,前6年的免租期为4个月,后4年的免租期为1个月。应乙方要求,前6年的4个月免租期和后4年的1个月免租期均在第1个租赁年度使用。

4.3租金支付方式:考虑免租期的问题,2024年1月1日-2026年5月31日租金总额为9,914,587.44元,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如下:

第一期支付租金,金额为1,239,323.43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4、5、6个月,由乙方在园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支付租金,金额为1,239,323.43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2024年7月1日-2024年11月30日,其中免租时间为第10、11个月,由乙方在第5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支付租金,金额为1,239,323.43元,对应的租赁期间为2024年12月1日-2025年2月28日,由乙方在第10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自第四期起,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在上一期租

金到期10天前支付完毕。

以后租赁年度的租金,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递增比例支付。在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4.4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100万元,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完毕,甲方向乙方出具保证金收据。

如乙方实际租赁期限未满6年,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如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6年,但因甲、乙双方约定认可的原因导致乙方不再继续承租的,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以抵扣乙方已提前使用的后4年的1个月免租期的租金。

4.5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工行南京江宁支行

账 号: 4301015519100436673

五、园区使用及维护管理

5.1租赁期内,甲方应负责房屋自然老化导致的漏水等质量问题的维修并承担费用,确保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漏水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5.2租赁期内,乙方自主运营,运营期间的安保人员及物业管理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租赁期内,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以及当地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安全及环保工作,同时按相关部门要求签订相应文件和协议。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6.1租赁期内,甲方除租赁期满6年时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外,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乙方3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赔偿甲方3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6年终止的,支付5个月的租金;未满10年终止的,支付2个月的租金)。

6.2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乙方应向

甲方支付免租期的租金(未满6年终止的,支付5个月的租金;未满10年终止的,支付2个月的租金)。

6.3租赁期内,因甲方房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乙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3个月的当年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达到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甲方3个月的当年租金,并向甲方支付免租期租金(未满6年终止的,支付5个月的租金;未满10年终止的,支付2个月的租金)。

6.4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本租赁合同终止:

(1)政府拆迁、规划变更,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

租赁合同因上述原因终止的,甲、乙双方互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原合同“园区概况”条款修订如下:

1.1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和临麒路129号的园区租赁给乙方使用。

1.2甲、乙双方确认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的建筑面积为11,779.45平方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29号的建筑面积为33,831.24平方米,无产权证面积为1,213.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6,823.85平方米。

二、原合同“租赁期限”条款修订如下:

租赁期限采用6+4年的形式,总租期10年,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其中,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租赁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赁期限为2024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2月31日止(具体以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厂房时间为准)。

乙方认可,自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6年时(即2029年12月31日),如甲方决定对园区改造升级后自己使用,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均终止,甲方不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不得变相将园区收回,重新租赁给他人使用。

租赁期满,若无甲方自行使用或政府拆迁,乙方如需继续租赁,且乙方同意

按原合同正常涨幅租金的情况下,乙方可以继续承租。

三、原合同“租金、免租期及保证金”条款修订如下:

3.1租金: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临麒路109号和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年租金共壹仟叁佰万元(小写:13,000,000元)(含税,租赁费增值税专票),其中,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年租金共四百玖拾伍万柒仟贰佰玖拾叁元柒角贰分(小写:4,957,293.72元),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年租金共捌佰零肆万贰仟柒佰零陆元贰角捌分(小写:8,042,706.28元),按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厂房面积分别结算租金金额。

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租金自2024年1月1日起、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租金自2024年3月1日起,每满24个自然月调整一次(5个月免租期不计算在内),在前次的基础上递增3%,甲乙双方应当每24个自然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以确认租金金额。

3.2免租期:免租期共5个月,前6年的免租期为4个月,后4年的免租期为1个月。应乙方要求,前6年的4个月免租期和后4年的1个月免租期均在第1个租赁年度使用。

3.3租金支付方式:考虑免租期的问题,临麒路109号园区和临麒路129号3号厂房,2024年1月1日-2026年5月31日租金总额及每期支付金额和时间仍按照原合同执行。临麒路129号园区的其他厂房,以厂房交付确认书确认的实际交付时间计算租期、免租期及应付租金金额,并保持如下规则不变:

第一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1-6个月,其中免租时间为第4、5、6个月,由乙方在园区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二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7-11个月,其中免租时间为第10、11个月,由乙方在第5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第三期支付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为第12-14个月,由乙方在第10个月满之日向甲方支付。

自第四期起,以后每期租金按照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在上一期租金到期10天前支付完毕。

以后租赁年度的租金,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递增比例支付。

在乙方支付租金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等额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

乙方支付租金的时间相应顺延。

3.4原合同第4.4条约定的保证金及第4.5条记载的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均未变动,仍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外出租厂房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并能够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本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园区租赁合同》;

3、《园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