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28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48%,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96,495.1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60%。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内容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刘曙萍、唐治、陆银娣
202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