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嘉维康: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股网  2024-03-29  达嘉维康(30112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4-024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根据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孰低原则,按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的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进行股利分配时,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和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或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通过后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主动为股东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拥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八、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