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2023年7月25日
李先旺 | 袁天荣 | 姚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