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源环保: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27 证券简称:天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83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9号)同意注册,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740,783.03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3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3)0100043号《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冠中”)、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嘉源”)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会同
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3年8月4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用途 |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
1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 | 11155000000941620 | 建水县第二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 80,000,000.00 |
2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 8111501012401122616 | 长葛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项目 | 50,000,000.00 |
3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 8111501012801122617 | 鹿寨县城第一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项目 | 50,000,000.00 |
4 | 孟州市冠中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 8111501013001122610 | 孟州市污泥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 0.00 |
5 | 新乡嘉源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 8111501012301122611 | 获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 | 0.00 |
6 |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 | 8111501013001122618 | 补充流动资金 | 808,679,245.29 |
合计 | 988,679,245.29 |
注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徐东支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名义签署。
注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子公司孟州冠中、新乡嘉源分别作为甲方二(“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为乙方,中天国富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定、钱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4日